定义

安乐死(Euthanasia):以益人为目的的杀人。
医生协助自杀(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PAS):医生提供能够自杀的方式。

安乐死的种类

  • 自愿安乐死(voluntary euthanasia):一个人「愿意」被杀。
  • 不自愿安乐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一个人不愿被杀。e.g., 纳粹。
  • 非自愿安乐死(non-voluntary euthanasia):一个人不具有做出是否被杀决定的能力。e.g., 植物人(vegetative state),重度昏迷者,婴儿等。

此处的「愿意」要求此人展现出以下自主性:

  • 理智(Sound mind/Procedurally rational)
  • 知情(Sufficient relevant information)
  • 非胁迫(Not under duress)

主动与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active ~):你直接采取致使一个人死亡的行为。e.g.,lethal injection。

被动安乐死(passive ~):你有意的撤除维生措施间接致使一个人死亡的行为。

目前,被动安乐死普遍取得了比主动安乐死更高的接受度。

雷切尔(James Rachels)支持「主动安乐死并不比被动安乐死更不可取(no worse than)」的论述:

  • 若被动安乐死是为了解除病人的痛苦,那么主动安乐死同样如此。
  • 主动致死(killing)与放任死亡(letting die)真的有区别吗?=> Smith and Jones 案例。
反驳 1:卡姆(Francis Kamm)认为,如果能够处决凶手复活受害者,那么杀死 Smith 是可接受的,但杀死 Jones 是不可接受的。

激进的推广:反驳 2我们似乎无时无刻不在放任其他人死亡。我们与谋杀犯一样坏吗?

安乐死:效果论视角

注意,绿色标明的是对安乐死有利的观点,红色则相反。

Pressure-Based Argument:允许协助自杀与安乐死将对老年人造成压力,致使他们提早结束自己的生命(如出于遗产等原因)。

=> 反驳:设立 safeguards 来确保安乐死决定是真正自愿的。

==> 反驳的反驳:老年人仍会觉得自己是亲人的负担,允许协助自杀与安乐死可能导致他们「自愿」过早结束生命。

=> :即使这担忧成立,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会发生(在合法化的荷兰并无数据支撑)。

Palliative-Care Argument:允许协助自杀与安乐死会削弱发展更好的姑息治疗的动力。

=> 反驳:并无证据支持这一点。此外,也有人认为这反而能支持发展姑息治疗。

Slippery Slope Argument(滑坡论证):允许协助自杀与安乐死将导致非自愿(non-voluntary)甚至不自愿(involuntary)安乐死的出现。

滑坡论证

  1. X 是允许的。
  2. 如果允许 X,将会导致 Y。 <= 常在此处出问题
  3. Y 是不允许的。
  4. 因此不应允许 X。

安乐死:非效果论视角

Sanctity of Life(生命神圣不可侵犯)View所有生命均有价值,该价值是生命内在的属性,与「福祉」或「效益」无关;自杀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它毁灭了这一神圣的价值。

生命神圣不可侵犯观并不一定是一个宗教观点,尽管它在宗教中非常常见。

=> 反驳 1 Ronald Dworkin:我们如何能肯定一条生命是有价值的,如果连它的主人都认为其毫无价值,甚至是负价值(disvaluable)的?

=> 反驳 2 Self-Ownership View:若你拥有某物,你就有权处置它。类似的,我拥有自己的生命,即使它有极大的价值,我也能够选择毁灭它。所以,安乐死与协助自杀是允许的。

==> 关于自我所有论的两点担忧

  • 也许即使我们拥有某物,毁灭它也是错误的(把名画当柴烧?)。
  • 自我所有论是自我矛盾(incoherent)的吗?
    • 如果我拥有 X,我也拥有 X 的生成物(拥有一头奶牛,也拥有它产出的牛奶)。
    • 父亲拥有镜子。
    • 母亲拥有卵子。
    • 我怎样「拥有」我自己?我难道不属于我的父母吗?
Respect Autonomy View
  • 根据个人的价值观(事业,关系,甚至死亡)来决定自己的人生是善的。
  • 干涉某人根据其价值观决定他的人生是错的,除非他对他人造成了伤害。

=> 反驳:我们是否允许得太多?考虑 Armin Meiwes 案;我们也许不该干涉食人者与被食者,因为双方均基于自主做出了选择。

=> 回应:那么设立限制呢?比如,将安乐死的对象限制在临终期(terminal cases,指将在 12 个月内死亡)中?

==> 关于带有限制的尊重自主论的两点担忧

  • 如何保证限制的可靠性?例如,临终期似乎并不适用于 Tony Nicklinson 诉大英法务部 案。
  • 「带有限制」似乎是生命神圣不可侵犯观与尊重自主观的调和。问题在于这两者似乎是不可调和的:生命的神圣价值是其内在属性,一视同仁;所以若尊重自主在某些情况凌驾于生命神圣之上,那么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当如此,与当事人是否痛苦,是否处于临终期无关。

自我终结的权力

J.David Velle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