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Fundamental of Ethics, Chapter 9, Shafer-Landau
效益主义的本质
效果论
Consequentialism says that an action is morally required just because it
produces the best overall results (i.e., is optimific).
效果论者追求将世界变得更好。
行为效益主义
效果论是一系列结果至上的道德理论的集合;它们因对本质善与本质恶定义的不同而区别开来。在这里我们关注效果论中一个最流行的理论,
效益主义将本质善定义为福祉(well-being),本质恶定义为糟糕的处境(faring poorly);还是不太明显?没关系,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享乐主义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定义:快乐(happiness)是福祉,而痛苦(misery)是糟糕处境。
为了达成效果论「将世界变得更好」的目标,效益主义者要求世界中的总体福祉得到最大化。这种福祉是可以计算和比较的。
行为与意图
Utilitarians think there is no essential connection between the morality of an action and the morality of the intentions behind it.
效果论有一个显而易见的重要问题:在抉择行动时,结果是没有发生的。枪杀一个陌生人显然带来了痛苦,那么假若此人是未来的希特勒,这一行为是否潜在的带来了更多的福祉?释放一个承诺改过自新的罪犯带来了福祉,那么如果他出狱后本性不改,又犯下了连环杀人案呢?
在这一问题上,效益主义者分成了两派,大多数人支持事实结果(actual results)决定论,其余的支持期望结果(expected results)决定论。
事实结果决定论听上去很客观,但考虑这样一个例子:我出于好心将在路边摔倒的老奶奶扶起来,之后她过马路时一辆大运撞过来,惨剧发生了;但假如我对老奶奶选择无视,她自己站起来的时间差会让她从死神掌心侥幸逃脱。
即使是最冷血的效益主义者也无法在这种情况下谴责我,毕竟我的意图(intention)是善的。
为了弥补这一缺漏,效益主义者采用了行为意图二分的准则:当意图善而结果恶时,效益主义者承认此人本身不应当受到谴责,但其行为仍然是恶的(非我错,但我做错了);反之亦然。
效益主义的优越性
效益主义之所以受人欢迎是因为它具有一些非常适应如今社会的优越之处。
公平性
效益主义信条的根基就是公平(impartiality)。
具体来说,效益主义认为所有人的福祉都重要且同等重要,不论贫富、人种、性别还是信仰。这种平等观念在现在看来似乎理所当然,但在早期效益主义者的时代却显得相当激进。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在其著作《道德与立法原则概论》(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1781)中首次完整的论证了效益主义,其本人是坚定的废奴主义者(abolitionist)。他的教子密尔,写下了性别平等领域最早且最有影响力的著作之一《论妇女的从属地位》(The Subjection of Women, 1869)。
对传统道德共识的适应性
在证明现当代的基本道德共识方面,效益主义比其他道德理论做得更好。
我们谴责抢劫,强奸,羞辱无助者,杀害无辜者;赞美诚实,守诺,济贫扶弱者,临危不惧者;效益主义不仅和我们的看法高度一致,还提供了这种道德共识之形成的可能解释:
人们倾向于选择一种能和自己已有的道德体系兼容,并提供正当性的道德理论。显然没有任何理论能做到十全十美,但效益主义在这方面的得分相当高。
实用性
由于效益主义仅有「最大化福祉」这一个终极规则,我们会发现在解决具体道德冲突时它能够给到行之有效的建议。
考虑一个情境:有人一直在你朋友的背后说他坏话。你知道始作俑者,但也清楚他是因为喜欢你的朋友,一时冲动才做出了不恰当的行为;并且,你还知道,出于愧疚,他将会停止这种举动。你的朋友向你询问你是否听说有关他的谣言:你应该坦诚吗?
不妨假设事件背后没有隐情,效益主义者会选择隐瞒来最大化福祉:当然,这包括朋友与散播流言者的福祉(我们由此可见效益主义经常被抨击「不近人情」的端倪)。
在更大的社会议题上,情形多变复杂,结果也很难预测。效益主义削减相互冲突的主张,直接给出「最大化福祉」的建议。当然,找到「最大化福祉」的具体政策当然很难,但至少效益主义提供了一个方向;这就相当于赢了一半。
灵活性
For utilitarians, no moral rules (other than the principle of maximizing well-being) is absolute. It is morally okay to violate any rules, if doing so will raise overall well-being.
现实社会存在很多道德禁忌,如食人(cannibalism),折磨他人,杀害无辜者等等。效益主义者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境下(如 Donner Party),触犯这些禁忌以最大化福祉的行为并不是道德败坏的体现。
我们大多数人都知道道德规则必须允许某些例外,但问题是如何划界?效益主义同样用「最大化福祉」给出了答案,这也使得它成为了一个具有道德灵活性的理论。

道德共同体的范围
the question is not Can they reason, nor Can they talk, but Can they suffer.
Jeremy Bentham
道德共同体(moral community)是道德理论应用的范围,在这一共同体内部的成员对彼此负有道德义务。
将动物囊括在道德共同体中是一个很有争议性的主张。效益主义者通过《论边缘案例》(The Argument from Marginal Cases)论证了他们的观点:
- 如果,杀害、食用「边缘人类」(”marginal” human-beings)或对他们进行残忍的科学实验是不道德的,那么以同样的方式对待非人类动物(non-human animals)也是不道德的。
- 杀害、食用边缘人类或对他们进行残忍的科学实验(几乎)总是不道德的。
- 因此,杀害、食用非人类动物或对它们进行残忍的科学实验也(几乎)总是不道德的。
这里的「边缘人类」定义指的是心理生活水平不高于我们日常食用或实验的非人类动物的人类个体,比如说严重脑损伤、极端智力障碍等等个体。效益主义者这一论证的核心思想在于,这些人类并不比我们在农场或实验室中伤害的动物更有道德重要性,而既然两者同样重要,就必须同等对待。
需要注意的是,效益主义者将动物纳入道德共同体,并不代表他们都是素食者。这是一个很微妙的问题:虽然效益主义强调道德共同体内的个体平等,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所能感受到的痛苦与快乐的程度远比一只动物深刻,因此人的「效益权重」比动物的更高。效益主义者认为这并非「物种歧视」,而是对客观感受能力差异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