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原则
若我们有能力选择自己即将出世的孩子的类型,我们应当如何做?什么样的选择是道德上善的,甚至是义务的?当我们在思考这些问题时,我们实际上是在探讨:我们应当遵循怎样的生育原则(procreative principle)。
两种极端的生育原则
原则 1:任何生殖技术的使用都是不可接受的。
原则 2:准父母可以随意选择他们想要的孩子类型。
泰·萨克斯病(Tay-Sachs Disease):
孩子出生时看起来健康,并在最初六到八个月中正常发育,之后开始出现渐进性的运动退化。到十八个月大时,孩子很可能会瘫痪、失明、无法通过口腔进食,并遭受便秘和褥疮的痛苦。癫痫发作越来越频繁且无法通过药物控制。孩子生命的最后几年通常是在植物人状态中度过。
大多数幸福论都认为患有泰·萨克斯病的人生中痛苦远远超过幸福。这样活着也许不如不存在。
假设准父母可以通过一种无痛且廉价的方式检测胎儿是否会换上泰·萨克斯病。
- 准父母拒绝检测并最后诞下患有疾病的孩子
- 准父母有一种特殊的价值观,只在检测为阳性时继续怀孕
无法接受这两种情况意味着拒绝这两种生育原则。
其他生育原则
开放未来原则(Principle of Open Future)这个孩子将发展出自主选择的能力,并能够追求多样的人生计划(Feinberg, 1992)
生育有益性原则(Principle of Procreative Beneficence,PB)这个孩子的一生最有可能「过得最好」(Savulescu and Kahane, 2009)。
- 过得最好:并非总体上善 (good simpliciter),而是对她本身善 (good for)。
- e.g., 一生用手指堵住大坝 (finger in a dike) 以拯救城市的人。她带来了巨大的公共利益,其一生是总体上善的;但对她本身而言并不善。
- 在所有孩子中最有可能「过得最好」的大概率是一名异性恋白人男性
幸福论
评价一个人的生活过得是否好相当于评价她的幸福,或福祉 (well-being)。幸福论研究人的福祉。三种主要的幸福论:
享乐主义理论 (hedonism) :快乐的心理状态 (pleasurable mental states) 使生活更好,难过的心理状态使生活更差欲望满足/偏好理论 (desire-based or preference) :生活是否好取决于她的欲望被满足的程度客观清单理论 (objective list) :生活是否好取决于某些客观的价值本身(责任,自由,尊严,亲密关系...),无论她是否因其感到快乐或是否渴望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