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原则

若我们有能力选择自己即将出世的孩子的类型,我们应当如何做?什么样的选择是道德上善的,甚至是义务的?当我们在思考这些问题时,我们实际上是在探讨:我们应当遵循怎样的生育原则(procreative principle)

两种极端的生育原则

原则 1:任何生殖技术的使用都是不可接受的。
原则 2:准父母可以随意选择他们想要的孩子类型。

泰·萨克斯病(Tay-Sachs Disease):

孩子出生时看起来健康,并在最初六到八个月中正常发育,之后开始出现渐进性的运动退化。到十八个月大时,孩子很可能会瘫痪、失明、无法通过口腔进食,并遭受便秘和褥疮的痛苦。癫痫发作越来越频繁且无法通过药物控制。孩子生命的最后几年通常是在植物人状态中度过。

大多数幸福论都认为患有泰·萨克斯病的人生中痛苦远远超过幸福。这样活着也许不如不存在。

假设准父母可以通过一种无痛且廉价的方式检测胎儿是否会换上泰·萨克斯病。

  • 准父母拒绝检测并最后诞下患有疾病的孩子
  • 准父母有一种特殊的价值观,只在检测为阳性时继续怀孕

无法接受这两种情况意味着拒绝这两种生育原则。

其他生育原则

开放未来原则(Principle of Open Future)

这个孩子将发展出自主选择的能力,并能够追求多样的人生计划(Feinberg, 1992)

生育有益性原则(Principle of Procreative Beneficence,PB)

这个孩子的一生最有可能「过得最好」(Savulescu and Kahane, 2009)。

  • 过得最好:并非总体上善 (good simpliciter),而是对她本身善 (good for)。
  • e.g., 一生用手指堵住大坝 (finger in a dike) 以拯救城市的人。她带来了巨大的公共利益,其一生是总体上善的;但对她本身而言并不善。
对 PB 的主要反对:加剧种族,性别,性向歧视;弱势群体进一步被边缘化
  • 在所有孩子中最有可能「过得最好」的大概率是一名异性恋白人男性

幸福论

评价一个人的生活过得是否好相当于评价她的幸福,或福祉 (well-being)。幸福论研究人的福祉。三种主要的幸福论:

  • 享乐主义理论 (hedonism)快乐的心理状态 (pleasurable mental states) 使生活更好,难过的心理状态使生活更差
  • 欲望满足/偏好理论 (desire-based or preference):生活是否好取决于她的欲望被满足的程度
  • 客观清单理论 (objective list):生活是否好取决于某些客观的价值本身(责任,自由,尊严,亲密关系...),无论她是否因其感到快乐或是否渴望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