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Fundamental of Ethics, Chapter 12, Shafer-Landau
Do the right thing because it is right.
人是目的而非手段
Act in such a way that you treat humanity, whether in your own person or in the person of any other, never merely as a means to an end, but always at the same time as an end.
在康德义务主义中,人是目的而非手段。
- 具有人性(humanity)意味着同时具有理性(rationality)与自主性(autonomy)。
- 把某人当作目的(ends),意味着待之以应有的尊重。
- 把某人当作手段(means),意味着视之为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
理性与自主两个特质赋予人特殊的道德地位与价值。理性告诉我们如何实现目标;自主,即成为自我立法者(self-legislator),使我们能够决定指导我们人生的原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康德对这两种特质的推崇,使得我们能够很容易的判断某些行为的善恶,而无需像效益主义那样,计算并衡量它们产生的结果:
- 奴隶制,强奸,家长主义(paternalism)是恶的 => 伤害了自主
- 我们相信没有人无可救药 => 我们相信人的自主
- 我们相信基本人权 => 人权即是从最基础的层面保护理性与自主
- 我们相信人需要对彼此负责 => 拥有自主意味着对选择与行为负有道德责任
- 洗脑,药物控制和严刑逼供是恶的 => 即使目标良善,也不可剥夺人的自主
善意志
It is impossible to conceive anything at all in the world, or even out of it, which can be taken as good without qualification, except a good will.
康德彻底否认了效果论,即幸福或任意形式的福祉决定了最终价值。无论是幸福,财富,知识,勇气;所有这些,只要是通过错误行为获得的,它就没有价值。
他认为,只有一样东西无论在何种情境下都具有道德价值(moral worth),那就是善意志(good will)。善意志有两部分:
- 知道我们的义务所在。
出于义务本身 而履行义务。
如何理解「出于义务本身」?康德说,「善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
一个商人对顾客公平,不为赢得声誉或避免惩罚,仅仅因为履行道德义务的意愿,康德认为这才是真正具有道德价值的行动。我们可以从这里清晰地看到康德主义与效益主义的分野。
普遍法则
Act only in accordance with that maxim through which you can at the same time will that it become a universal law.
我们如何知道我们的义务所在呢?康德在《形而上学道德基础》(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1785)提出了可普遍化原则(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bility):
- 构造格率(formulate the maxim)
- e.g.,
当 我缺钱时 ,我要 借钱不还,因为 我想解决经济困难。
- e.g.,
- 格率普遍化(universalize the maxim)
- 如果每个人在该情况下都这样做,世界还能运行吗?这种法则能普遍成立吗?(规则效果论?)
- 一致性检验(test for contradiction)
- 矛盾于本质(contradictions in nature):若普遍化后行为的可能性自相矛盾(如果人人都借钱不还,「借钱」的概念将不存在),那么该格率是道德上不允许的。
- 矛盾于意志(contradictions in will):即使逻辑上没有矛盾,理性的人也无法一致的愿意这样的世界存在,那么该格率是道德上不允许的。
- 情感和欲望是不可靠的道德指导。我们可能因为同情心帮助逃犯,因为愤怒遮蔽公正。
- 情感和欲望并非「人性」的组成部分,它们不总是受控,并且因人而异;但理性作为一种道德智慧,是每个人都具有的。
意志自律
Act so that through your maxims you could be a legislator of universal laws.
我们可以发现可普遍化原则与自主原则(Principle of Autonomy)的表述十分相似。
*「你只应按照你同时能希望它成为普遍法则的格率去行动。」
*「你只应按照你同时能使自己成为普世立法者的格率去行动。」
有没有发现区别?前者强调人因具有理性而成为普世守法者(universal law followers),提供形式检验来解决「行为是否道德」的问题,后者强调人因具有自主而成为普世立法者(universal law givers),解决「为什么该道德法则对我有约束力」的问题。
「自律」,即「自我立法」:意志自律的体现,并非它「服从」法则,而是因为它是立法者本身;并且正因如此,它才服从法则。唯有如此,意志才是「善」的,道德价值才能彰显。
目的王国
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xims of a member giving universal laws for a merely possible kingdom of ends.
目的王国原则将意志自律推向了集体层面。所谓的「目的王国」,就是康德设想中的所有理性主体参与自律立法的普遍法则共同体。在目的王国中:
- 我们的行为与一个理想道德立法机关(ideal moral legislature)的颁布的法则相一致。
- 该立法机关制定的是普遍性的法则,对包括其自身在内的所有理性意志都具约束力。
- 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普遍法则的立法者。
- 通过立法的参与,所有成员都被视为目的而非手段,理性意志成为「善意志」。
简单来说,康德认为,如果存在一个共同体,其成员平等参与立法,且所有成员均具有理性;那么我们的根本道德义务就是遵循该共同体(我们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所接受的法则。
批判
模糊性
与可普遍化原则不同,人性原则(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显得太过模糊,难以应用。
有些情况下,我们不太清楚将一个人当成「目的」究竟意味着什么。
同态复仇
康德认为实现正义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人们应当得到他们「正当」的待遇(just deserts),即使这不会给任何人带来好处。
康德支持同态复仇(lax talionis)原则,即,我们应当按照罪犯对待受害者的方式对待罪犯。他声称,这种惩罚把罪犯当作「目的」,给予了罪犯应得的尊重,因为它承认了罪犯的理性与自主(所以,如果罪犯不具有理性或自主,如精神错乱者,就不属于同态复仇的应用范围)。
同态复仇有诸多吸引力,但它无法解决以下这些问题:
- 意图:你能接受「过失伤人」的罪犯与「故意伤人」的罪犯受到同等的惩罚吗?
- 无受害者即无罪:酒后驾车但没伤到任何人的人,应当受到惩罚吗?
- 难以应用:劫机犯?绑架犯?我们要让罪犯体验一次被劫机,被绑架吗?这似乎没有意义。
- 不道德:为了惩罚恶劣的罪犯,我们需要官方雇佣的强奸犯,拷问官,纵火犯吗?
正义固然重要。但我们应当质疑康德认为为了得到正义须不惜一切代价的观念是否正确。
自主的不可能
我们真的「自主」吗?
《论反对自主性》(Argument against Autonomy):
- 我们的选择要么必然(necessitated),要么不必然。
- 如果是必然的,那么它们就不受我们控制,因此我们没有自主性。
- 如果是不必然的,那么它们就是随机的,因此我们没有自主性。
- 因此,我们没有自主性。
「必然」的行动代表着它有原因。由于这些原因成熟了,行动才必然发生。一个必然的行动看似是我们自主的选择,但追溯其原因链条,我们最终一定会到达一个「不自主」之处(基因遗传,社会影响,成长经历等)。既然原因决定了行动,又存在一个不自主的原因决定了后续的一系列原因,那么我们的行动终究是不自主的。
「不必然」的行动代表着它没有原因。它的出现纯粹基于偶然;而既然没有任何因素导致这一选择,那么我们也可以认为这一选择是不受主体本身控制的,因而也是不自主的。
前提 1 显然是正确的,值得讨论的是前提 2 和 3。这直接衍生出哲学的一个子版块 —— 自由与决定论 —— 在此按下不表。
道德运气
假设我们的确拥有自主。康德认为,道德评价必须针对一个人可控的部分,即其自主能够决定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