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存活性 Viability
当一个胎儿不再在生理上(physiologically)依赖母体时,它就被认为是可存活的(viable)。通常在第 24 周左右。
- 即使它仍然需要外部的生命支持设备或医学干预,只要不依赖母体即可
若胎儿到达了「可存活的」状态,堕胎不被允许:这一观点在许多司法管辖区中占主流,如香港,美国甚至自由瑞典(liberal Sweden)。
「可存活性」这一标准并不取决于胎儿,也不取决于母体,而取决于医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也许随着人工子宫的出现,可存活性标准将退化为受精即禁止。
Michael Tooley 与自我意识
生物种属并非道德权利的基础:生物意义上的人类成员(human beings)并不一定是拥有道德地位与生命权的存在(person)。
Tooley 认为生命权(the right to life)基于:
- 把自己理解为作为一个持续存在的经验主体:possesses the concept of a self as a continuing subject of experiences and other mental states, and believes that it is itself such a continuing entity
- 能够形成「继续存在」的欲望(desire)
Tooley 的权利观:「A 拥有对 X 的权利」意味着:如果 A 想要 X,那么他人就有义务不采取剥夺 A 得到 X 的行为。
- Gregory Pence:杀戮本身并非道德上错误,杀死一个不想死的人才是错误的
根据 Tooley 的权利观,胎儿由于不具有作为「持续存在的自我」的概念,它也无法拥有「继续活着」的欲望;因此其没有生命权。基于此,堕胎甚至早期的杀婴(infanticide)都不涉及任何生命权的侵害(当然,动物也没有生命权;这一权利观受非素食主义者的欢迎)。
=> 反对:苦苦挣扎的作者(struggling author)案例:作者因为哭闹的婴儿严重影响其写作而将婴儿杀害。
- 回应:该作者并未侵犯婴儿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是道德上可接受的。
在实践中,Tooley 的理论意味着什么?也许是「堕胎与杀婴只有在理由充分时才是正当的」。但他并未讨论怎样的理由是「充分」的。职业发展?经济困难?甚至是一次奢侈的旅行?
Judith Jarvis Thomson 与身体自主
Tooley 认为堕胎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胎儿没有生命权。而 Thomson 进一步 argue:即使胎儿有生命权,也无法由此推出堕胎是不被允许的。
身体自主权 (a right to bodily autonomy): A person has a right to decide what happens in and to her body.若身体自主权比生命权更强,在任何情况下堕胎都是被允许的。
Thomson 的小提琴家思想实验(The Violinist):
假设你发现自己与一名失去意识的小提琴家背靠背躺在床上,他患有致命的肾病,而你拥有与他配对的血型。医生绑架了你,并将小提琴家的血液循环系统接入你的循环系统,这样你的肾脏就能帮助清除小提琴家血液中的毒素。如果将小提琴家分离,他会很快死亡;否则在九个月后他将恢复健康。
小提琴家具有生命权,但你仍然没有道德义务保持这种连接。这是因为生命权并不能 override 你的身体自主权。类似的,胎儿的生命权也不能 override 母亲的身体自主权。
=> 基于责任论的反驳:小提琴家实验与堕胎的不同在于,若女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并因此怀孕,她就应当对胎儿负责,从而不得堕胎。
回应:人种子思想实验(The People Seeds)。
Thomson 承认,明知有风险而不采取防护措施所导致的相对「随意」的堕胎是道德上不体面的 (indecent),但并非不正当的 (unjust):不是所有「应当做的事」都是「有义务做的事」。
- 应当做的事:常常是主动的,高度的道德行为,牺牲自我以利他人(Good Samaritan)。
- 在法律层面上禁止堕胎,相当于强制女性承担长期身体代价以满足严苛的道德要求。
权利话语
「权利」从哪里来?我们为何拥有权利?
- 欲望论 (desire-based views):一个人之所以拥有对 X 的权利,是因为她想要 X。
- 利益论 (interest-based views):一个人之所以拥有对 X 的权利,是因为 X 代表了她的利益。
所有道德问题是否都能翻译为权利话语?我们是否忽视了爱 (love),责任 (duty),关怀 (care),社群关系 (community)?